非三类犯罪会见遇阻?律师沟通后48小时获警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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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25年7月7日(本周一),本人受委托前往衡阳市某县看守所,计划会见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后,值班工作人员以“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据本

 2025年7月7日(本周一),本人受委托前往衡阳市某县看守所,计划会见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后,值班工作人员以“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据本人了解,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系诈骗罪,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案件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律师会见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

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当日我随即前往该案侦查机关(某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在与公安局领导的交流中,我详细说明了案件基本情况,强调该案不属于需经许可会见的三类案件,明确阐述了法律关于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指出保障律师会见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经充分沟通,该局领导对情况进行核实后表示,将依法处理此事,并承诺在48小时内(即7月9日前)通知看守所安排会见。

截至目前,已收到可以会见的通知,后续将按通知要求及时前往看守所完成会见工作。

此次沟通最终促成会见事宜的推进,既维护了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也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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