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租房“付款陷阱”(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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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赵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约定每月提前15日到营业部交纳租金。可是,当赵某去交房租时却遭到拒绝。几天后,中介公司以赵某未及时交房租为由强行收回房屋。

  赵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拿出一份《分期服务协议》,说明该协议由中介公司(甲方)、赵某(乙方)与某网贷公司(丙方)共同签订。该协议约定: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务,乙方向丙方交租金,如果逾期则需按照每日1%支付滞纳金,逾期3天及以上的,丙方有权终止合同。

  中介公司还介绍了使用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的流程:公司先将承租合同录入上传,然后由租户使用手机号注册登录、上传身份证照片、点击同意“分期服务”协议,网络平台向租户手机发送验证码,输入正确验证码才能审核通过。但赵某否认使用该软件注册及操作,中介公司也并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他曾签订过该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退还押金、管理费、房租,并支付违约金。

  【说法】当前,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快速回笼资金,选择与网贷公司合作。中介公司承租房屋后,利用零押金、押一付一等营销手段,吸引租户承租,并与网贷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让租户以每月向网贷公司还贷款的方式交纳租金,网贷公司则一次性将租户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先期交付中介公司。

  这一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的中介公司在租户不知情或未认真审查合同等情况下,诱导租户与网贷平台签订贷款或分期付款协议;有的甚至伪造贷款协议,要求租户向网贷公司付款;还有的利用租户的身份信息,去办理其他贷款业务,用于与租房无关的事宜,导致租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量贷款,个人征信也受到影响。

  法官提醒,租户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警惕“付款陷阱”,要认真审核租赁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对象的约定,看清是向房东、中介公司还是网贷公司交纳房租。如果是向网贷公司交纳房租,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在评估风险后审慎作出是否租赁的决定;如果使用手机在线交纳房租,要查清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止支付。

  【案情】赵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约定每月提前15日到营业部交纳租金。可是,当赵某去交房租时却遭到拒绝。几天后,中介公司以赵某未及时交房租为由强行收回房屋。

  赵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拿出一份《分期服务协议》,说明该协议由中介公司(甲方)、赵某(乙方)与某网贷公司(丙方)共同签订。该协议约定: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务,乙方向丙方交租金,如果逾期则需按照每日1%支付滞纳金,逾期3天及以上的,丙方有权终止合同。

  中介公司还介绍了使用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的流程:公司先将承租合同录入上传,然后由租户使用手机号注册登录、上传身份证照片、点击同意“分期服务”协议,网络平台向租户手机发送验证码,输入正确验证码才能审核通过。但赵某否认使用该软件注册及操作,中介公司也并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他曾签订过该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退还押金、管理费、房租,并支付违约金。

  【说法】当前,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快速回笼资金,选择与网贷公司合作。中介公司承租房屋后,利用零押金、押一付一等营销手段,吸引租户承租,并与网贷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让租户以每月向网贷公司还贷款的方式交纳租金,网贷公司则一次性将租户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先期交付中介公司。

  这一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的中介公司在租户不知情或未认真审查合同等情况下,诱导租户与网贷平台签订贷款或分期付款协议;有的甚至伪造贷款协议,要求租户向网贷公司付款;还有的利用租户的身份信息,去办理其他贷款业务,用于与租房无关的事宜,导致租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量贷款,个人征信也受到影响。

  法官提醒,租户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警惕“付款陷阱”,要认真审核租赁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对象的约定,看清是向房东、中介公司还是网贷公司交纳房租。如果是向网贷公司交纳房租,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在评估风险后审慎作出是否租赁的决定;如果使用手机在线交纳房租,要查清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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