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一要求针对当前涉企执法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一要求针对当前涉企执法中的现实问题,彰显了中央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高度重视。
今年以来,多起涉企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最高法于8月发布的第一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2019年发现某漂流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经营项目后,于8月4日扣押其5只漂流船,直至2022年4月仍未返还。期间既未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漂流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该扣押行为违法,并酌情支持赔偿请求。
另一起案例中,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对某新能源公司及包某实施扣押措施,涉及船舶及船载油品。包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执法人员未予接收。区市监局随后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并立案,期间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至8月25日因未发现违法行为而销案。涉案方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未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及时查清事实并依法解除扣押,构成程序违法,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相应的船期损失。
上述两案反映出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在程序规范性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如文书送达、证据采纳、调查时限等环节存在疏漏,可能影响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山东寿光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引起较多讨论。寿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山东联盟投资有限公司在2009年和2013年两次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中,存在使用关联企业资金作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情形,认为其隐瞒真实出资来源,取得控股权,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遂于今年7月10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联盟投资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两次增资变更登记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有效。
从公开信息看,该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等方面尚存可商榷之处。例如,关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必须为自有资金,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在执法程序方面,该案自6月20日立案,6月24日调查终结,7月10日组织听证并当日作出处罚决定,周期相对较短。通常此类案件需较长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和权利保障,如此紧凑的时间安排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也可进一步审视。此外,处罚结果对企业及其关联集团的后续影响较大,裁量尺度是否适当,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此案背后,既涉及行政执法的规范性问题,也可能牵涉企业历史沿革中的治理结构安排。如何在依法监管与尊重企业历史实际之间取得平衡,是执法实践中需要审慎把握的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规范涉企执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权力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禁止滥用权力;对违规执法造成后果的,相关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同时,第五十三条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这些规定旨在从制度上防止执法随意性,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在寿光案例中,若执法过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时限上存在瑕疵,则与《民营经济促进法》所强调的规范执法、程序正当原则存在差距,也凸显了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执法实践的紧迫性。
法律在约束公权力的同时,也对民营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章专章规定“规范经营”,强调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第三十九条更明确要求,企业应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营造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强调权利保护,也必须承担起依法经营的主体责任。在寿光案例中,无论最终判决如何,企业都应以此为鉴,进一步规范内部治理,确保资本运作、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合法合规,从源头上防范经营风险。
总体而言,涉企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信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执法行为若存在程序瑕疵或裁量失当,不仅可能影响企业权益,也可能对区域营商环境产生连锁反应。
规范涉企执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行政机关应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尤其是针对寿光等典型案例,上级机关应及时接入调查,法院应依法判案,还企业以公道;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形成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强大合力。
唯有如此,才能让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当前网址:http://www.hbxwzx.com/shehui/2025-10-22/218671.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方资讯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