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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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第十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要求。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航海类专业考生参照国家海事局印发的《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执行;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空中乘务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

  飞行技术、航海技术、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航海技术(校企合作)、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校企合作)、轮机工程(校企合作)专业只招男生,要求无传染病、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招生投档录取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安排录取专业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

  本专业面向山东、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招生。只招男生,外语语种仅限英语,科类仅限理科(山东考生选考科目为物理或者化学)。考生需通过我校组织的体检并政审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具体体检标准请见本章程第十一条。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当地当年英语单科总分的60%执行。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对于同分考生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成绩继续相同,按照体检情况、背景调查、相关科目成绩、会考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本专业面向山东、甘肃、江苏招生。学校认可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该省生源均可报考我校。

  山东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 (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投档;甘肃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 (综合分=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0/750*30%)投档;江苏省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投档。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山东省、甘肃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江苏省的考生按照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录取过程中成绩相同者,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本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凡取得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资格以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划定的普通类二段线以上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按文化成绩关联学校专业合格名单投档,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者,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标准收取学费(鲁价费函[2016] 60号),学费和住宿费均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以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专项奖学金为主要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完善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为辅助的资助体系,并对新生入学设“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相关科目、体检和身份复查,其中美术类、空中乘务专业的新生需进行专业测试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山东交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25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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