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綦江区体育中心招商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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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繁荣文化体育市场,加快全民健身战略,满足綦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綦江区在东部新城兴建了体育中心,工程即将竣工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繁荣文化体育市场,加快全民健身战略,满足綦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綦江区在东部新城兴建了体育中心,工程即将竣工。现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诚信的原则,经綦江区政府授权对綦江区体育中心整体委托经营对外公开招商,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前来洽谈。

  本项目是集体育竞技、群众健身、休闲娱乐、大型集会、文化商业、应急避难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体育文化中心。是完善綦江城市功能结构,提高城市形象和城市活力,适应未来现代化城市配套建设需求,拓展体育文化交流,带动整个渝南片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亮点工程之一。该项目位于綦江东部新城中心地段,占地面积约150亩,总建筑面积73228.92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有:

  (一)标准体育场一座。设计功能定位为:承办国际足球、国内田径比赛赛事、国际国内单项比赛、国内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和接待部分国家级单项体育比赛;能满足城区部分居民临时避难场所设施需要;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群众活动和商业会展;广大市民日常健身休闲的重要场所。

  比赛场馆:体育场由足球场、田赛场、径赛场、休闲广场、停车场等组成。足球场为105m×68m专业足球场,配比赛足球门、球网,天然草坪;田赛场地设2个铅球场地,1个标枪场地、1个链球及铁饼场地,2个跳高场地,1个双插槽撑杆跳高场地,2个三级跳远场地,2个即兴跳远场地;径赛场设标准400米跑道8道,110米直跑道9道,3000米障碍池1座,跑道全部为塑胶。观众席设20160座,设置主席台、贵宾席、记者席、裁判席、观众席、无障碍席等。

  体育场功能性用房:设置新闻发布中心,兴奋剂检测中心,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运动员检录室,贵宾休息室,公共卫生间。

  休闲广场:该广场是广大市民日常休闲聚会的重要场所,体育场使用期间作为疏散场地。

  比赛场馆:有25米×50米标准池1个,25米×16米训练池1个,设计标准为小型游泳馆,等级为乙级,可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游泳馆功能性用房:设置新闻发布中心、兴奋剂检测中心、运动员热身池、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运动员检录室、贵宾休息室、公共卫生间。

  可用商业用房:约2290平方米(其中一层500平方米,二层870平方米,三层920平方米)。地上可用停车位150个。

  (三)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6486平方米(其中负一层186平方米,首层2371.6平方米,二层2091.7平方米,三层1836.5平方米),首层功能设计为消防控制中心以及室内室内健身房,乒乓球室;二层、三层为配套服务用房。

  (四)全民健身综合运动场。有2个篮球场、2个网球场、4个门球场、3个羽毛球场,地下车库可用车位316个。

  委托经营管理的标的物为綦江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以最终签字盖章确认的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5.綦江体育中心内的停车场/库、公共通道、园林、草坪、空地以及构建物和配套设备、设施。

  1.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5年(暂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实际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之日起计算)。其中,前3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体育中心文化体育产业和市场开发培育期;后12年(2020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为租赁经营管理期,按约定计付租金。

  2.委托期限届满,根据届时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如续签,原则上以5年为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3.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后,经营方有权进场开展与运营体育中心有关的招商、规划设计、培训等活动,但在整体移交前不能进行施工改造。

  1.租金:租赁经营管理期的租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2400万元),前3年培育期免缴租金;后12年租赁经营管理期每年租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一年交一次,在上年12月20日前交纳。

  2.订金及保证金:订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

  在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经营方需向委托方缴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的订金。在体育中心建成验收合格并投用,在交付委托经营前5日内,经营方需向委托方补齐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订金自动转为经营保证金,另叁佰万元整(¥300万元)需另行缴纳。

  订金及保证金不计息,在乙方租赁经营期满且不再续租,完全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后5日内全额退还经营方。

  如经营方在经营期间造成体育中心的房产、场地、设施和设备损坏,并怠于恢复或应由委托方维护维修但没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时,委托方可以先行用保证金抵扣经营方应承担的费用,再由经营方5日内补齐500万元保证金。

  ①委托经营标的物的物业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由委托方租赁给经营方进行经营管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经营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如根据綦江体育中心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经营方要求对租赁管理标的物主体结构进行调整或变更使用功能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②委托方有权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委托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前述有关规定的经营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③委托方有权要求经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的标的物。经营方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场馆进行修缮、增设设施,应将修改的方案提前30天提交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方有权要求经营方赔偿因修缮、增设场馆造成的标的物的磨损损失,或要求经营方使用后将场馆恢复原状。

  ④委托方商请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城投公司每年定期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完好性等进行一次评估鉴定,经营方必须按照评估鉴定结果及时完成所有易损件的更新、维修和维护。如因经营方日常保管不善、维护尽职不够而造成委托方委托经营方租赁管理的租赁标的物等被损坏、损毁、丢失、灭失的,经营方承担全部重置恢复责任。

  ①委托方确保合同有效期内标的物的整体性、产权清晰且归属委托方;双方办理资料移交时,应当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并签订书面移交确认文件。同时委托方应将各种设施设备的质保合同复印件移交给经营方,由经营方代委托方行使各种设施设备的质保权利。

  ②委托方确保向经营方移交的标的物主体符合消防、电力、用水、用气、通讯等建设运行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綦江体育中心适合于开展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

  ③委托方负责綦江体育中心大型(单个维修改造事项其价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包括金属屋面、钢结构、游泳池锅炉、三集一体主机、灯光的承载马道结构、除锈涮漆)设施设备的结构性更新改造。

  ④委托方有责任尽力同其他有关单位协调,为綦江体育中心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维护经营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配合协调电力、供水、供气、市政部门,落实体育中心宣传、文化、体育、展销、比赛事业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公共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不含商业出租面积);配合经营方办理涉及经营管理需要办理的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办理证照的所有费用由经营方负责。

  ⑤经营方在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81号)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委托方以綦江体育中心名义向上争取的补贴全部归经营方享有。

  ⑥委托方同意以经营方名义直接交纳的綦江体育中心租赁经营期间文化体育产业地方税收区级留存部份全额返还经营方(门面出租出借收入应缴的税收除外),用于补贴经营方对标的物的经营管理费用。

  ⑦委托方支持经营方利用租赁经营管理的房屋和设施(游泳馆、体育场馆、体育场地、体育设施、设备、停车场除外)发展物联网产业。

  ②作为对体育中心运营管理的回报,经营方独自享有合同期限内体育中心的全部经营管理的合法收入,委托方承诺租赁经营期间不对经营方营业收入提出任何分配主张。

  ③委托经营期间,綦江体育中心的广告设置权归经营方,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④委托经营期间经营方在搞好体育场馆日常开放之余,有权对綦江体育中心进行市场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场地出租、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旅游商贸会展、动漫设计制作、传媒营销、网络营销、物流基地建设等经营行为)、运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①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方不得在綦江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添附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经营方不得从事明火餐饮、停放货车和大型车辆。

  ②经营方负责綦江体育中心(包括体育场、游泳馆、管理用房、经营门面、地下设施等)场地、金属屋面、设施、设备、环境、绿化、停车库、人防消防设施等系统的日常保管和维护;还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易损件的更换、草坪修剪和补种补植、跑道维护、座椅和栏杆更换、管道疏通、空调系统和三集一体维护、音响系统、广场环境、消防通道、各种球场、灯光马道、游泳池、管道系统、强弱电系统、监控系统、花草苗木、消防系统、消防安全等所有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并保证其运行正常。大型(单个维修改造事项其价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包括金属屋面、钢结构、游泳池锅炉、三集一体主机、灯光的承载马道结构、除锈涮漆)设施设备的结构性更新改造除外。

  ③经营方不得以委托经营的标的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或经营权为抵押,向第三方申请融资或借款,或为其他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④经营方要通过开展积极有益的营销活动,最大程度发挥体育公益性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效应;多方探索体育场馆企业化管理经营模式,积累文化体育设施的营销、策划、管理、盈利模式,实现綦江体育中心持续健康长久发展目标。

  ⑤经营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体育场、游泳馆及相关设施设备正常对外开放,向群众开放时间早上7点-晚上9点,每周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不得少于330天(必须的维修、检修、改造除外)。

  ⑥体育场馆和设施设备对外提供使用要按照“免费或低收费”的原则进行,其收费标准须经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和周边同类场馆收费标准进行审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周边毗邻地区同类场馆。如委托方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性的群众文化体育和商贸会展活动,则经营方必须提供体育中心场地(原则上要提前1个月通知活动举办时间)配合委托方承办活动,如与经营方已承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则双方协商解决。委托方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和宣传、安全、安保、清洁费用自理,活动期间的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经营方承担(如果超过15万元,由主办方承担)。

  ⑦经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向市民开放綦江体育中心具体内容包括:外围环境、足球场、塑胶跑道、观众看台、篮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停车场、灯光马道、信息发布系统、游泳馆、训练室等;除足球场、游泳馆、停车场外,其余项目一律免费开放,具体开放方案由经营方制定,送区文化委审查备案。

  ⑧经营方在租赁经营管理期内行使上述经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含对承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环境污染等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经营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如遇第三人追究委托方连带责任并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经营方进行追偿。

  ⑨在綦江体育中心举办的文化体育、电子商务和商贸旅游会展等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由主办方负责,并自行承担安保费用。经营方承诺对綦江体育中心红线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綦江体育中心营运而引起的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承担善后处理责任。

  ⑩经营方行使上述运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其时限不得超过租赁经营管理期限。经营方与第三人签订出租出借协议时租期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三年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收取出租出借款项时不得跨年收取,只能每年收取一次。经营方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文本交委托方指定承办单位备案。

  ⑩经营方应充分发挥自身在体育、文化、娱乐、教育、旅游、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优势资源,通过对綦江体育中心的经营在体育产业领域为綦江带来新的产业链,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改革,努力将綦江体育中心打造成重庆近郊区县最具有创业发展氛围的体育产业基地,力争在体育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后的5年内为綦江区引入、孵化100家体育企业相关产业,年总产值超50亿元;全部就业人员超2000人,成为重庆近郊区县最具有创业发展氛围的城区,同时成为綦江经济新的增长点。

  12经营方按规定对体育中心收入自行纳税。其经营管理费用、人员薪酬、水电气等运行费用、维修养护费用、财务费用、物业管理、场馆设施折旧费用等全部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

  ①财产保险:即按照本合同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金额100%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等)。

  ②赛事公众责任险、观众意外伤害险及其他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商业物业行业惯例应投应保项目。

  ①合同期内,綦江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险,经营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投保单上注明委托方为共同被保险人。

  ②合同期内,綦江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赔付金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维修及重置,不得挪作他用。

  ③在委托方将标的物完全交付给经营方经营之日起1个月内,经营方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委托方提交有关资料。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繁荣文化体育市场,加快全民健身战略,满足綦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綦江区在东部新城兴建了体育中心,工程即将竣工。现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诚信的原则,经綦江区政府授权对綦江区体育中心整体委托经营对外公开招商,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前来洽谈。

  本项目是集体育竞技、群众健身、休闲娱乐、大型集会、文化商业、应急避难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体育文化中心。是完善綦江城市功能结构,提高城市形象和城市活力,适应未来现代化城市配套建设需求,拓展体育文化交流,带动整个渝南片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亮点工程之一。该项目位于綦江东部新城中心地段,占地面积约150亩,总建筑面积73228.92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有:

  (一)标准体育场一座。设计功能定位为:承办国际足球、国内田径比赛赛事、国际国内单项比赛、国内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和接待部分国家级单项体育比赛;能满足城区部分居民临时避难场所设施需要;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群众活动和商业会展;广大市民日常健身休闲的重要场所。

  比赛场馆:体育场由足球场、田赛场、径赛场、休闲广场、停车场等组成。足球场为105m×68m专业足球场,配比赛足球门、球网,天然草坪;田赛场地设2个铅球场地,1个标枪场地、1个链球及铁饼场地,2个跳高场地,1个双插槽撑杆跳高场地,2个三级跳远场地,2个即兴跳远场地;径赛场设标准400米跑道8道,110米直跑道9道,3000米障碍池1座,跑道全部为塑胶。观众席设20160座,设置主席台、贵宾席、记者席、裁判席、观众席、无障碍席等。

  体育场功能性用房:设置新闻发布中心,兴奋剂检测中心,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运动员检录室,贵宾休息室,公共卫生间。

  休闲广场:该广场是广大市民日常休闲聚会的重要场所,体育场使用期间作为疏散场地。

  比赛场馆:有25米×50米标准池1个,25米×16米训练池1个,设计标准为小型游泳馆,等级为乙级,可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游泳馆功能性用房:设置新闻发布中心、兴奋剂检测中心、运动员热身池、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运动员检录室、贵宾休息室、公共卫生间。

  可用商业用房:约2290平方米(其中一层500平方米,二层870平方米,三层920平方米)。地上可用停车位150个。

  (三)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6486平方米(其中负一层186平方米,首层2371.6平方米,二层2091.7平方米,三层1836.5平方米),首层功能设计为消防控制中心以及室内室内健身房,乒乓球室;二层、三层为配套服务用房。

  (四)全民健身综合运动场。有2个篮球场、2个网球场、4个门球场、3个羽毛球场,地下车库可用车位316个。

  委托经营管理的标的物为綦江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以最终签字盖章确认的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5.綦江体育中心内的停车场/库、公共通道、园林、草坪、空地以及构建物和配套设备、设施。

  1.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5年(暂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实际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之日起计算)。其中,前3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体育中心文化体育产业和市场开发培育期;后12年(2020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为租赁经营管理期,按约定计付租金。

  2.委托期限届满,根据届时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如续签,原则上以5年为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3.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后,经营方有权进场开展与运营体育中心有关的招商、规划设计、培训等活动,但在整体移交前不能进行施工改造。

  1.租金:租赁经营管理期的租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2400万元),前3年培育期免缴租金;后12年租赁经营管理期每年租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一年交一次,在上年12月20日前交纳。

  2.订金及保证金:订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

  在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经营方需向委托方缴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的订金。在体育中心建成验收合格并投用,在交付委托经营前5日内,经营方需向委托方补齐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订金自动转为经营保证金,另叁佰万元整(¥300万元)需另行缴纳。

  订金及保证金不计息,在乙方租赁经营期满且不再续租,完全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后5日内全额退还经营方。

  如经营方在经营期间造成体育中心的房产、场地、设施和设备损坏,并怠于恢复或应由委托方维护维修但没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时,委托方可以先行用保证金抵扣经营方应承担的费用,再由经营方5日内补齐500万元保证金。

  ①委托经营标的物的物业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由委托方租赁给经营方进行经营管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经营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如根据綦江体育中心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经营方要求对租赁管理标的物主体结构进行调整或变更使用功能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②委托方有权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委托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前述有关规定的经营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③委托方有权要求经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的标的物。经营方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场馆进行修缮、增设设施,应将修改的方案提前30天提交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方有权要求经营方赔偿因修缮、增设场馆造成的标的物的磨损损失,或要求经营方使用后将场馆恢复原状。

  ④委托方商请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城投公司每年定期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完好性等进行一次评估鉴定,经营方必须按照评估鉴定结果及时完成所有易损件的更新、维修和维护。如因经营方日常保管不善、维护尽职不够而造成委托方委托经营方租赁管理的租赁标的物等被损坏、损毁、丢失、灭失的,经营方承担全部重置恢复责任。

  ①委托方确保合同有效期内标的物的整体性、产权清晰且归属委托方;双方办理资料移交时,应当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并签订书面移交确认文件。同时委托方应将各种设施设备的质保合同复印件移交给经营方,由经营方代委托方行使各种设施设备的质保权利。

  ②委托方确保向经营方移交的标的物主体符合消防、电力、用水、用气、通讯等建设运行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綦江体育中心适合于开展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

  ③委托方负责綦江体育中心大型(单个维修改造事项其价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包括金属屋面、钢结构、游泳池锅炉、三集一体主机、灯光的承载马道结构、除锈涮漆)设施设备的结构性更新改造。

  ④委托方有责任尽力同其他有关单位协调,为綦江体育中心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维护经营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配合协调电力、供水、供气、市政部门,落实体育中心宣传、文化、体育、展销、比赛事业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公共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不含商业出租面积);配合经营方办理涉及经营管理需要办理的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办理证照的所有费用由经营方负责。

  ⑤经营方在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81号)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委托方以綦江体育中心名义向上争取的补贴全部归经营方享有。

  ⑥委托方同意以经营方名义直接交纳的綦江体育中心租赁经营期间文化体育产业地方税收区级留存部份全额返还经营方(门面出租出借收入应缴的税收除外),用于补贴经营方对标的物的经营管理费用。

  ⑦委托方支持经营方利用租赁经营管理的房屋和设施(游泳馆、体育场馆、体育场地、体育设施、设备、停车场除外)发展物联网产业。

  ②作为对体育中心运营管理的回报,经营方独自享有合同期限内体育中心的全部经营管理的合法收入,委托方承诺租赁经营期间不对经营方营业收入提出任何分配主张。

  ③委托经营期间,綦江体育中心的广告设置权归经营方,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④委托经营期间经营方在搞好体育场馆日常开放之余,有权对綦江体育中心进行市场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场地出租、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旅游商贸会展、动漫设计制作、传媒营销、网络营销、物流基地建设等经营行为)、运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①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方不得在綦江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添附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经营方不得从事明火餐饮、停放货车和大型车辆。

  ②经营方负责綦江体育中心(包括体育场、游泳馆、管理用房、经营门面、地下设施等)场地、金属屋面、设施、设备、环境、绿化、停车库、人防消防设施等系统的日常保管和维护;还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易损件的更换、草坪修剪和补种补植、跑道维护、座椅和栏杆更换、管道疏通、空调系统和三集一体维护、音响系统、广场环境、消防通道、各种球场、灯光马道、游泳池、管道系统、强弱电系统、监控系统、花草苗木、消防系统、消防安全等所有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并保证其运行正常。大型(单个维修改造事项其价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包括金属屋面、钢结构、游泳池锅炉、三集一体主机、灯光的承载马道结构、除锈涮漆)设施设备的结构性更新改造除外。

  ③经营方不得以委托经营的标的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或经营权为抵押,向第三方申请融资或借款,或为其他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④经营方要通过开展积极有益的营销活动,最大程度发挥体育公益性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效应;多方探索体育场馆企业化管理经营模式,积累文化体育设施的营销、策划、管理、盈利模式,实现綦江体育中心持续健康长久发展目标。

  ⑤经营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体育场、游泳馆及相关设施设备正常对外开放,向群众开放时间早上7点-晚上9点,每周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不得少于330天(必须的维修、检修、改造除外)。

  ⑥体育场馆和设施设备对外提供使用要按照“免费或低收费”的原则进行,其收费标准须经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和周边同类场馆收费标准进行审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周边毗邻地区同类场馆。如委托方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性的群众文化体育和商贸会展活动,则经营方必须提供体育中心场地(原则上要提前1个月通知活动举办时间)配合委托方承办活动,如与经营方已承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则双方协商解决。委托方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和宣传、安全、安保、清洁费用自理,活动期间的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经营方承担(如果超过15万元,由主办方承担)。

  ⑦经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向市民开放綦江体育中心具体内容包括:外围环境、足球场、塑胶跑道、观众看台、篮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停车场、灯光马道、信息发布系统、游泳馆、训练室等;除足球场、游泳馆、停车场外,其余项目一律免费开放,具体开放方案由经营方制定,送区文化委审查备案。

  ⑧经营方在租赁经营管理期内行使上述经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含对承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环境污染等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经营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如遇第三人追究委托方连带责任并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经营方进行追偿。

  ⑨在綦江体育中心举办的文化体育、电子商务和商贸旅游会展等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由主办方负责,并自行承担安保费用。经营方承诺对綦江体育中心红线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綦江体育中心营运而引起的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承担善后处理责任。

  ⑩经营方行使上述运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其时限不得超过租赁经营管理期限。经营方与第三人签订出租出借协议时租期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三年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收取出租出借款项时不得跨年收取,只能每年收取一次。经营方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文本交委托方指定承办单位备案。

  ⑩经营方应充分发挥自身在体育、文化、娱乐、教育、旅游、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优势资源,通过对綦江体育中心的经营在体育产业领域为綦江带来新的产业链,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改革,努力将綦江体育中心打造成重庆近郊区县最具有创业发展氛围的体育产业基地,力争在体育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后的5年内为綦江区引入、孵化100家体育企业相关产业,年总产值超50亿元;全部就业人员超2000人,成为重庆近郊区县最具有创业发展氛围的城区,同时成为綦江经济新的增长点。

  12经营方按规定对体育中心收入自行纳税。其经营管理费用、人员薪酬、水电气等运行费用、维修养护费用、财务费用、物业管理、场馆设施折旧费用等全部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

  ①财产保险:即按照本合同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金额100%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等)。

  ②赛事公众责任险、观众意外伤害险及其他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商业物业行业惯例应投应保项目。

  ①合同期内,綦江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险,经营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投保单上注明委托方为共同被保险人。

  ②合同期内,綦江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赔付金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维修及重置,不得挪作他用。

  ③在委托方将标的物完全交付给经营方经营之日起1个月内,经营方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委托方提交有关资料。

  将督促区运管处、公交企业编制新的线路运行方案,择机开行公交线路解决居民出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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