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可持有效证明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管理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考查可以采取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实习、论文等方式。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按10%―30%计入学期成绩。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计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九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加注“补考”字样。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
第二十条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但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一条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课前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办理免修申请,教学管理单位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二十五条学生请假应当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教学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转学学生应当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出具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学生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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