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巴哥”寄养在没店面的“宠物店”死了!店家:可能是小狗过胖中暑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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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家住温州鹿城的陈小姐将饲养的巴哥犬和法斗犬寄养在郑先生开办的“宠物店”中

  家住温州鹿城的陈小姐将饲养的巴哥犬和法斗犬寄养在郑先生开办的“宠物店”中。不料寄养第三天,巴哥犬死亡。近日,经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陈小姐获赔1万元。

  今年9月19日,陈小姐将狗寄养在郑先生开办的“宠物店”中,双方约定寄养费用为两只狗一天60元。陈小姐说,9月20日晚,她向郑先生询问狗的情况,郑先生表示一切正常。但第二天上午7时许,她收到郑先生发来的微信语音,说巴哥犬死了。陈小姐赶到后发现,对方没有实体店面也没有营业执照,寄养狗的笼子很小,当时巴哥犬已经僵硬并开始引来苍蝇。陈小姐认为,从这点判断,巴哥犬已经死亡很久了。

  郑先生则辩称,巴哥犬在寄养之前曾在宠物医院看过病,说明寄养前健康就存在问题,但是他承认狗是在寄养过程中死亡的,原因可能是中暑,小狗过于肥胖,他那里环境狭小,没有开空调造成的。

  目前,由于小狗已经火化,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协商过程中,陈小姐提出,虽然小狗是花了2500元购买的,但自己养育了两年半,有很深的感情,向郑先生提出赔偿2.5万元。

  一开始郑先生答应并约定在一年内履行,但之后向他人咨询后,郑先生认为2.5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仅愿赔偿陈小姐购买小狗支付的2500元及狗火化的一半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便引发诉讼,陈小姐索赔购买宠物费用、养育两年半的开销、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火化费用等损失合计2.9万余元。

  近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释法析理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郑先生于11月18日前赔偿陈小姐1万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众多宠物美容店或宠物爱好者等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宠物网络论坛发布宠物寄养广告或其他方式做起宠物托管生意。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并能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寄养机构。

  另外,爱犬的死亡给陈小姐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但由于陈小姐与郑先生之间的纠纷系合同纠纷,郑先生承担的应当是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纳入违约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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