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据国税局的调查,一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认为,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后,会增加企业亏损额,因此主动放弃享受该优惠政策
据国税局的调查,一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认为,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后,会增加企业亏损额,因此主动放弃享受该优惠政策。
对企业负责人的错误观点,税务人员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的亏损只是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并不增加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经过测算,企业加计扣除的金额高达263万余元。经过辅导后,企业的顾虑消除了,最终享受到了这一政策利好。
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企业因对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了企业不愿意享受此优惠政策,该负责人建议,当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有顾虑时,应该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而不要盲目放弃,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实践中,一些企业生产设备与研发设备是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共用的,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属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税局在调研中发现,不少企业并不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JU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JU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打破了这方面的限制,依然“固执”地认为共用设备不能加计扣除,从而未能享受到最新的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通过实地参观企业生产车间,了解生产研发流程后,针对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提供了专业的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119号文件对于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四字,即企业可以依据合理的分配方法,对共用费用作出分配,并对其中研发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经过辅导,企业通过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归集了共用设备仪器的折旧费,最终成功实现了共用设备费用的加计扣除。
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受托方以多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应支出明细,委托方企业觉得“太麻烦”,因此放弃享受该部分的加计扣除优惠。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发布后,不少企业的这一惯性思维依然存在。
税务人员在新政出台后,想到了企业存在的难题,及时上门与财务负责人作了沟通解释。119号文件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受托方无须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JI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重新申请。
(一)第一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截止至18:00)
(一)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6月12日—2018年06月22日
(二)第二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3日(截止至18:00)
(二)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7月16日—2018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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