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关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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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1、本次公司所签署的《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系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王健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实施细则或补充协议

  1、本次公司所签署的《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系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王健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实施细则或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正式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于 2017年 9月 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

  的议案》,为积极推动推进公司在水生态环境治理类新业务领域的拓展,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健先生达成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公司拟成立水生态环境治理公司(名称暂定为:杭州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工商核名确定, 以简称为“环境公司”)。

  乙方: 王健,聚光科技创始人之一,曾任聚光科技董事长、总工程师,截止本公告日,通过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聚光科技 111,52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于 2017年 9月 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上述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届时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应回避表决。

  甲方同意成立水生态环境治理公司(名称暂定为:杭州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工商核名确定, 下简称为“环境公司”)。环境公司主要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同时与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合作开展其它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智慧安监等相关业务。

  事项进行决策、审批, 环境公司应遵守甲方及甲方对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环境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应向甲方及管理委员会报备, 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前述计划及预算进行完善,如环境公司能完成双方确定的利润目标, 则甲方应及时根据环境公司的具体需要投入所约定的资金, 同时, 在环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甲方及管理委员会不干涉环境公司的日常经营。

  若环境公司之业务涉及甲方或下属公司现有业务的, 环境公司应将该等业务优先分包给甲方或其下属公司。甲方其他业务部门/子公司可以开展环境公司主营业务, 如涉及水流域治理业务应向环境公司备案, 甲方其他业务部门/子公司应在该等业务中优先使用环境公司产品。

  分或全部股权,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项转让。就前述具体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若甲方无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则乙方有权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自甲方处购买环境公司股权。

  于水生态环境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本次协议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协议签署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健先生达成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公司拟成立水生态环境治理公司(名称暂定为:杭州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工商核名确定, 以下简称为“环境公司”),能积极推动推进公司在水生态环境治理类新业务领域的拓展,环境公司主要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同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合作开展其它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智慧安监等相关业务。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王健先生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及相关实施细则或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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