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手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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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自治区将从2013年7月1日开始,统一启用新版手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以下简称汽车客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自治区将从2013年7月1日开始,统一启用新版手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以下简称汽车客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汽车客票内容新版汽车客票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的配套票证,不得单独使用。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票面内容包括:客票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票证专章、客票编码、迄止地、乘客姓名、乘车日期、售票单位、车号、车次、座号、开车时间、票价、二维码、存根(具体样式见附件1)。客运站在出售汽车客票时,须填写姓名、乘车日期和起止地,加盖客运站售票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汽车客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票》票面内容包括:附加费票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票证专章、附加费票编码、乘客姓名、乘车日期、售票单位、票价、二维码、存根(具体样式见附件2)。客运站在出售附加费票时,须填写乘客姓名和乘车日期,加盖客运站售票专章,否则视为无效汽车票证。

  二、新版汽车客票使用汽车客票换版过渡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此期间新旧汽车客票同时使用。从2013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汽车客票,旧版汽车客票(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和新疆公路汽车定额客票)及《新疆道路运输服务定额票》停止使用。

  三、新版汽车客票管理新版汽车客票由自治区运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汽车客票发放、领用、保管及台账登记工作。各客运站应按要求到所在地运管机构领取客票,对已售出的汽车客票存根联,应当保存3年,汽车客票登记台账应保存15年。汽车客票存根和登记台账保存期满,报请当地运管机构查验批准后销毁。

  四、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汽车客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客运秩序,严禁非法印制、倒卖、伪造、转让汽车客票。对违规使用和违反汽车客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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