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闫漪)2月28日,唐山市消协召开汽车营销企业集体约谈和提醒告诫会,唐山路南、路北、开平、高新区的32家汽车营销企业高管被集体约谈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闫漪)2月28日,唐山市消协召开汽车营销企业集体约谈和提醒告诫会,唐山路南、路北、开平、高新区的32家汽车营销企业高管被集体约谈。会议要求汽车营销企业严格规范各个营销环节,排查漏洞,整改问题,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问题相对集中的企业,市消协将不定期进行约谈,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暗访、曝光,问题严重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近几年,唐山市汽车营销行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不少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反响强烈。据统计,2018年,唐山市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关于汽车问题的投诉242件,同2017年相比增涨了33%,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产品的质量、价格、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上,具体表现为:销售汽车时附加条件强制消费,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售车不随车提供合格证;强制消费者到店保养,不依法履行三包责任;遇产品质量争议规避举证责任等。
在约谈会上,唐山市消协秘书长杨志明对汽车营销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提高认识,增强整改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明确任务,确保整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迅速清理销售汽车时附加条件强制消费,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售车不随车提供合格证;强制消费者到店保养,不依法履行三包责任;遇产品质量争议规避举证责任等违规现象;迅速建立新的规则,迅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触碰法律底线。在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加强和完善营销企业的内部管理,对销售团队、企业高管、营销员要加强管控;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夸大虚假宣传和违规营销行为;切实强化销售承诺、三包服务环节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诉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退换货保障。三是要加强领导,切实形成整改问题整体合力,确保顺利实施。
据了解,下一步,唐山市消协将加大约谈力度,与新闻媒体一起,对整改不到位,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暗访和跟踪报道,对问题较大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并尝试记入企业失信名录,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
一些车企在销售汽车时不按照标明的价格销售,而是附加各种条件,比如加收“提车费”、要求消费者付费添加汽车装具配件等方式来强制消费。还有的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必须购买指定保险、指定险种。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此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一些车企售车后迟迟不能交付汽车合格证,致使消费者不能正常上牌,造成消费者在车辆保险、车辆使用上承担较大的风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内,要求车主必须在本店进行车辆保养,否则就不对车辆进行“三包”,为消费者本应享受到的法定权利设置条件。此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新车出现问题无法判定责任时,一些经营者会让消费者去进行质量鉴定来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就无法解决,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此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汽车购买6个月内,如出现产品质量争议,应实行举证倒置,由经营者负责举证,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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