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解读】民营企业如何应对“社保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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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近期,“社保入税”被大家热议

  近期,“社保入税”被大家热议。这一热议源自2018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各项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次改革的主要是征管方式和征管力度。在征收制度方面,税务机关仍依据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既往的法规政策执行。遗憾的是,这一政策出台后,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统一,在民营企业群体中、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不少民营企业表示,“社保入税”实为“规范性加税”。“社保入税”后,产业、行业、企业纷纷反应压力激增。由于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征管力度加大后,将不同程度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冲击利润空间,实为“规范性加税”。现在,按照全国平均数,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企业10%,个人2%;失业保险1%,个人0.2%;生育保险0.8%,全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0.5%-1.6%,全由企业承担;个人和企业五险合计承担成本相当于员工工资的40%左右。有的企业表示,公司目前正在谋求上市,本来就要补不少税,“社保入税”一旦施行,由于公司技术人员普遍工资较高,按实发工资基数纳税,会计核算后认为人力成本要增加三分之一。

  即使是规范,企业原本不应该有这么多的担心,但是部分企业因为社保缴费不合规,总担心有关部门对企业历史欠费“算总账”,其中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因社保费欠缴而遭强制执行事件,让企业的担忧终成现实。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8月23日做出的行政裁定显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合计201134.15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决定对裕华玻璃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决定生效后,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近几个月来,随着地方国税和地税部门合并工作的开展,地方层面社保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不断推进,税务部门对社保费的征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通告,要求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和未实现全员参保的企业7月底前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组织基层单位从8月起开始对重点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与此同时,安徽铜陵、河南汝阳、江苏无锡、湖北襄阳等地税务部门也开始了欠缴社保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不少企业表示,社保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对小微企业来说,就是一场噩耗,以前还可以打打擦边球,按最低工资基数缴纳社保;现在按照真实工资缴纳,对企业来说社保费用会增加一大截。小微企业本来利润就薄,这样的征收方式极有可能造成大量小微企业破产倒闭,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税务机关表示,依法治税、合规征缴是责任。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以创投基金的所得税征收为例,某些地方的政府为发展经济,在引进投资类企业时自行规定,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地方税务部门此举违反规定之后,相关企业被要求按照5%-35%的累进税率进行补税。

  但从现实情况看,社保费追缴问题都是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背景下,地方税费征管长期以来不规范现象的一个缩影。事实上,以往地方政府为拉动经济发展,往往在税法规定不明晰的领域给予企业一定的地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并不符合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后,地方税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类似问题将会不断被挖掘出来。地方税务部门对相关欠税和欠费进行追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若税务部门发现企业欠缴社保而不进行追缴,则税务部门存在渎职风险。

  政府有关部门表示,“社保入税”有利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社保入税”,不仅是国家的一项财税制度,更是国家组织结构的优化,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保制度执行并不严格。企业与国家的利益诉求的不完全统一,使得社保征缴工作一直处于游走在部门规章和法律的灰色地带。《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显示,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4.1%,且基数合规企业比例持续下滑,从2015年38.34%到2016年的25.11%,降低了13个百分点。2017年基数合规企业比例为24.1%。企业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缴保人数不足;二是缴费基数不足;三是缴纳险种不足。从规范性和长远性看,“社保入税”是必然趋势。一是因为逃、漏、少缴不符合法律要求。社保本身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欧美等部分发达国家早已将社保费改税,直接由税务部门来征缴,同时并入到税法当中来进行管理。这种方式提高了征管效率,促进社保征收体系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社保征缴的随意性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社保交由税务统一征收后,因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完整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申报后,税务机关依据缴费文件的规定,可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企业虚报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保缴费将会更加规范,员工未来的退休和养老保险更加具有明确预期。同时“社保入税”可以扩大国家社保基金基数,也为全国范围内社保统筹奠定了物质基础。

  员工表示,“社保入税”导致收入降低,消费降级不可避免。长远看,“社保入税”有利于增加企业员工退休收入,按理说应该受到员工的拥护。但现实情况看,由于社保征缴规范后,企业和员工缴纳基数高了,员工拿到手的实发收入却少了。不少员工都说,现在经济紧缩,加之背负高额的房贷,“社保入税”后自己收入少了一大截,根本不敢消费,“吃榨菜、喝二锅头”的苦日子又回来了。在当前提倡消费升级的大前提下,“社保入税”这种长期利好政策的显性效应兑现还需要很长时间,对员工来说确实有点望梅止渴、画饼充饥。有的企业表示,国家出台政策需要听取基层意见,倾听人民呼声,否则出台后哗然一片,直接损害政府公信力。“社保入税”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员工反感情绪更多。“千羊在望,不如一兔在手”。在城务工人员对连续缴纳社保15年以上就能拿到退休金这一政策承诺根本不报期望。不少企业都反映,现在招聘员工,都直接要求企业给自己的实发工资是多少,他们对自己为什么缴这么多社保很不理解,认为未来的政策不知道如何变动,可能指望不上。

  李克强总理表示,要为企业减税降费,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社保入税”这一政策持续发酵,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预期向好。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要求,把已定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实到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此外,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上述会议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有效消除了企业界对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和税务部门追征社保可能对企业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担忧,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比如“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释放的信号是,虽然社保费征收体制要改革,但征收政策保持稳定,不会出台新政策增加企业负担。再如,“严禁自行清缴企业社保历史欠费”,即要求有关部门不要集中追缴企业历史欠费。此外,会议还提出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这意味着新一轮社保降费即将实施,企业负担还将因此而下降。而且,有关部门也承诺“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可以预见,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后,企业缴费合规率将提升,但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因为社保降费改革将同步进行。企业也不用再冒违法风险欠缴、少缴社保费了,员工的社保权益无疑得到了保障。

  社保欠费及欠税不追缴有利于稳定企业发展预期。税务部门对企业欠税及欠费的追缴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但在部分情况下,这一追缴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社保缴费为例,税务部门往往面临一个两难选择,一些企业存在长期欠缴社保费用的情况,对这样的企业,假如地方税务部门严格追缴相关费用,势必加剧企业负担,最终不利于就业与经济增长。此外,追征行为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安全感,导致其经济行为扭曲。企业会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可能更改的,政策的制定是具有随意性的,从而形成较为悲观的不稳定预期,扭曲未来的最优决策。

  但假如放任一些企业继续拖欠或者不缴纳社保,既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在这些企业就业职工的权益,对其他正常缴纳社保等费用的企业来讲可能也不公正。但是要看到,过去企业没有按规缴纳,这个规定是“软杠杠”,企业是基于当时地税部门给出的口径而进行的决策,若现阶段按照最新的税收制度进行追缴,其实是剥夺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增加了企业不应有的纳税成本。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确存在违背税法的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若强行征收,也不利于维护政府的信用和公信力。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未来所有企业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缴纳社保,保护职工权益,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但对过去的欠费情况不再追缴,也正是处于这方面的考虑。

  民营企业要正确看待“社保入税”,筹划好应对之术。在未来“社保入税”后,企业刚性支出势必增加。对于成本,企业“一刀切”绝对不可取,要用刻刀精细雕琢。对于成本,不能只节流不开源,降本的同时要切实提质,不能向成本要成本,而要向质量要效益,这样才能行稳致远。面对新政和改革,目前企业的情形一般有5种:

  第二, 企业对此置若罔闻,仍旧不合规。原因可能有3个方面:企业在态度上没有足够重视;能力上不知如何面对;以及企业利润不够解决或员工自己不想缴纳。

  第五,有的企业在考虑通过外包的方式,把合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供应商去负担。

  法律是企业发展的底线,不容触碰。依法治企是企业发展的大原则。面对“社保入税”大趋势,首先,要密切关注当前政策。目前,各地税务部门正在细化实施方案,企业需要保持对政策的敏感性,实时了解改革动态,以便及时并充分地掌握力度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要充分理解并掌握地方性的政策和执行口径,从而得以适时适度合规的调整。

  其次,要以去中心化、利益共享为重点进行管理创新。在当前双创热潮下,未来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或小微合伙人,雇员身份也将转变为合伙人/承揽方/服务供应商。要通过劳务报酬、服务费、经营所得、分红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的综合应用,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合伙双方)实现共赢。

  最后,要创新多元化用工模式。过去二十年间,企业的用工模式正在经历从标准化劳动关系到劳务派遣,从外包,到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的转型。接下来,很可能大规模的采取“内包”模式,即鼓励员工内部创业,以小微企业个性化服务来承揽企业项目。这种方式,让个人具有更强的自主性、灵活性、可持续创新性,可以更有效的激发企业潜能与内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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