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对决》(上)于2018年4月10日20:07分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首播,《对决》(下)于2018年4月11日20:07分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首播
《对决》(上)于2018年4月10日20:07分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首播,《对决》(下)于2018年4月11日20:07分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首播。
惊天血案,夫妻二人命丧家中。谋财害命,冷血凶手神出鬼没。寻踪觅影,嫌疑人凌晨被擒获。拒不认罪,上演三载沉默对决……


2014年3月2日上午10点06分,石嘴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报案人声称在大武口永康花园发生了命案。接到报案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的民警立刻赶到案发现场。这是一套两层的花园洋房,被害人是一对中年夫妇,平常只有他们两人在此居住,中心现场在二楼的主卧室,床边有一片干涸的血渍,四周墙上、家具上有溅落的血迹。

案发小区位于石嘴山市中心繁华地带,治安环境一向良好。这起命案的发生,引起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石嘴山市公安局和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三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他们迅速成立了“3·02”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经过勘查,屋内有明显的搏斗痕迹,男性被害人身上多处中刀,胸口有一处致命伤。女性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应该是窒息死亡。

由于被害人家属报警后没有对现场进行及时保护,先后有10多人进入屋内,对现场造成了重复破坏。卫生间的洗衣机里堆泡着被害人的衣服,在卧室墙上有大片用水擦拭过的痕迹,民警判断,对现场更严重的破坏来自于凶手。在外围现场,防盗门的铁纱网被剪开,铁纱网上还残留着衣物纤维,这是一个明显的撬门过程。在被害人家的院子中和院外的绿化带里,民警还发现了几组鞋印,有些鞋印相互叠加。警方判断,凶手应该事先进行过踩点、蹲守,最后选择了作案目标,而且很有可能是一个人单独作案。

据家属反映,被害人家里存有大量的金银首饰,现在这些贵重物品都不见了,同时消失的还有被害人的银行卡、手机和部分现金。除了室内的财物外,被害人平时停在家门口的一辆奥迪A6轿车也不见了。如果这辆车是被嫌疑人偷走了,那么对专案组来说,以车找人将为案件的侦破打开一个突破口。但由于当时小区内正在维修天然气管道,小区的监控线缆被挖断,小区的监控处于瘫痪状态。


警方随即调取了小区周边的道路监控,寻找牌照为宁BD尾号77的奥迪轿车。监控显示,3月1日凌晨5点多,这辆奥迪轿车从案发小区驶出。由于天还没亮,光线不太好,只能隐约看清楚驾驶室里是一个人,嫌疑人驾驶被盗奥迪轿车沿着石嘴山市常庆路、110国道一路向北驶去。7点03分,奥迪轿车经过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与110国道路口后,失去了踪迹。专案组民警判断,嫌疑人有可能沿着110国道继续北上,往内蒙古方向逃窜。

围绕被盗奥迪轿车失去踪迹的路口,专案组民警扩大追踪范围,终于在8点43分的道路监控视频中,再次发现了被盗奥迪轿车的踪迹。被盗奥迪轿车进入了内蒙古乌海市,专案组立即请求乌海警方支援,调取乌海市辖区内的道路监控进行排查。3月1日上午9点01分,在110国道乌达方向的道路监控中,专案组发现了被盗车辆,并获取了一张嫌疑人在车内较为清晰的正面照片。


在2014年3月1日内蒙古乌海市的道路监控中,虽然驾驶位的遮光板挡住了嫌疑人大半张脸,但警方还是能看出嫌疑人是一名男性,戴着黑色口罩,身穿深色衣服。这些特征对专案组来说作用还十分有限,民警们还需要继续追查被盗奥迪轿车的行踪。监控显示,3月1日上午9点09分,被盗奥迪轿车从110国道驶入乌海市乌达区北环路,9点14分经过瑞丽新村路口进入团结路,9点15分进入柳荫大道后失去了踪迹。


民警们围绕奥迪轿车消失的路口和行驶路线分的监控视频中,办案民警发现了一名可疑人员:这是一名戴口罩的男子,他在经过该路口时不停地向四周张望,民警把这个人的影像和奥迪轿车中的嫌疑人影像进行了比对,确定此人就是之前驾车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由西向东穿过110国道北环路口后就消失了。专案组分析,嫌疑人可能是弃车潜逃了,被盗轿车很有可能就停在110国道北环路口附近的某个地方。

3月2日,在乌海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搜寻排查了五个多小时。晚上9点多,排查推进到110国道乌达区城乡结合部,在一个在建小区围墙外边的空地上,民警找到了被盗的奥迪轿车,从嫌疑人弃车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0多个小时,嫌疑人究竟去了哪里?弃车以后他又如何行动呢?

有群众向走访调查的民警反映,在3月1日上午看到一名穿着疑似嫌疑人的男子,从110国道北环路口搭公交车往乌海市海勃湾区方向去了。从110国道北环路口到海勃湾区有20多公里的路程,不排除嫌疑人中途有随时下车的可能。根据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对这20多公里路程的沿线进行走访调查,并排查沿途所有的道路监控。

3月3日,专案组发现被害人的银行卡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已经出现了交易信息。3月1日上午10点至12点之间,被害人的银行卡在人民路上的多个ATM机上进行了大量取款操作,这正是嫌疑人弃车的时间,得到这一消息后,民警赶到乌海市调取了相关银行的监控视频,发现嫌疑人有明显的伪装特征,戴着口罩和假发套。通过视频比对,警方确认取款的人与驾驶被害人车辆的为同一人,此人就是宁夏石嘴山市“3·02”案的犯罪嫌疑人。专案组迅速对嫌疑人在乌海市出现的区域展开了排查。

3月1日15时至17时,嫌疑人在海勃湾区人民路与新华大街附近的商业区频繁出现,他先后进入三家珠宝店购买金银首饰,在这三家珠宝店,嫌疑人先后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消费了26万余元,并在销售单据上签了名,签的名字叫王大力。嫌疑人从珠宝店出来后,打车赶往了乌海市火车站。3月1日17点27分,嫌疑人在车站路下车,进入火车站售票厅。17点34分,嫌疑人从售票厅出来后再次从监控视频中消失了。

在这个时间段内,与嫌疑人有过近距离接触的是出租车司机,民警找到了这名司机,向他了解嫌疑人乘车的情况。这名出租车司机反映,他是在乌海火车站揽客时,遇到了嫌疑人,当时与嫌疑人一起搭车的还有两名男子。一路上嫌疑人都戴着伪装,非常沉默。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能隐约看到车中确实还有他人,之前的信息都显示是嫌疑人单独作案,那么与嫌疑人一起乘车的两名男子究竟是什么人?他们会不会是嫌疑人的同伙呢?

下午,警方找到了与嫌疑人一起搭车的两名男子,根据两名同车人的描述,警方确定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就是他们要找的“3·0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调查显示,3月2日到3月3日,嫌疑人频繁往来于银川市国子城小区和昊天大院之间,并在银川市及周边的贺兰县、吴忠市多家银行的ATM取款机转存被害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据查,嫌疑人先后从被害人的多张银行卡中累计取款35万余元。

结合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专案组民警认为嫌疑人再次回到乌海取走被盗奥迪轿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专案组在乌海警方的协助下,对这辆奥迪轿车进行了现场勘查,民警在车内并没有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显然,嫌疑人在抛车时,对车内进行了清理。

在银川市,专案组确认嫌疑人在昊天大院的住处正在装修,国子城小区是他常住的地方,这是一间两居室,一名当地的女学生与嫌疑人合租在一起,这给警方接下来的抓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嫌疑人住在11楼,为了确保嫌疑人和屋内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后,专案组决定先对嫌疑人进行严密监控,等候时机再对其实施抓捕。

3月5日凌晨5点多钟,在对面楼上蹲守的民警发现嫌疑人家里的灯亮了。6时36分05秒,嫌疑人进入电梯,36分40秒嫌疑人走出电梯,36分45秒在嫌疑人推开单元门的瞬间,两名埋伏在旁边的民警迅速冲了上去,一把将嫌疑人按倒在地,和守候在外面的民警合力将嫌疑人制服。专案组民警从嫌疑人携带的背包里搜出了十张银行卡和他在乌海市珠宝店购物的销售凭证,以及使用被害人信用卡消费时签收的单据,上面的签名全是王大力。

通过查询身份证信息,嫌疑人名叫赵某山,1974年生,安徽省濉溪县人。嫌疑人到案后,表现的很镇定,对警方所有的提问,要么说不知道,要么顾左右而言他,或者显得一脸茫然。根据审讯经验,无论多么狡滑的人,在犯罪证据面前也会偃旗息鼓,低头认罪。但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赵某山面对专案组民警出示的一组组强有力的证据,并不为所动,矢口否认案件跟他没有关系,嫌疑人企图用推脱耍赖的行为达到逃避刑事打击的目的。如何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如果嫌疑人真的零口供,那么又如何将他送上法庭呢?
冷血凶手,拒不认罪,警方该如何应对?荒滩搜索,发现大量新的物证;狡辩抵赖,原来嫌疑人早有类似案底;周旋较量,看谁能笑到最后……

2014年3月2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一个居民小区内一对中年夫妇惨死家中。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经过72个小时的连续奋战,警方在3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山抓捕归案。然而,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嫌疑人却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


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一枚带血的钮扣,从嫌疑人抛弃的奥迪轿车后备箱中也找到了一枚钮扣,通过比对检验,证实两枚钮扣完全吻合。警方还从嫌疑人的住所内找到大量金银珠宝、现金和被害人的四张银行卡,其中有一个沾有血迹的手镯,检验证实是女被害人生前佩戴的物品。这些证据将案发现场、抛车现场和藏匿赃物的现场串联了起来,尽管如此,嫌疑人赵某山依然进行抵赖和狡辩。

无法获得嫌疑人的认罪口供,意味着警方的取证有所欠缺,即使将他送上法庭,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前期的努力付之东流。法定的羁押期限留给警方的时间并不多,要想让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一定要有扎实的证据。


201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新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法庭质证原则,对证据标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方面制定了新的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新的诉讼法对取证的要求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3·02”案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例零口供案件,这对于办理零口供案件的专案组来说,压力非常大。

零口供案件的取证标准和认定标准不同于其它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让破案证据转化为审判证据,专案组请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侦办,全程随同监督、指导取证。

检察机关认为,警方从案发现场、抛车现场和嫌疑人家里获取的证据,只能证明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从现场获得了被害人家里的物品和银行卡,然后进行取款、购物,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嫌疑人赵某山就是“3·02”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凶手。手握这么多证据,却仍然不能直接证明嫌疑人抢劫杀人的行为,检察机关的意见让专案组的民警们感到困惑和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决定重新梳理案情,补充证据。民警们紧紧围绕案发现场,一帧帧回溯嫌疑人的行踪轨迹,试图发现新的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在嫌疑人驾驶被盗奥迪轿车的行车时间上发现了问题:从石嘴山大武口区到乌海市乌达区,大约是120公里的距离,正常行驶的线点半,但监控显示,嫌疑人驾车行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和110国道路口时是7点03分,到达石嘴山市110国道收费站的时间是8点44分,这比正常行驶多用了一个半小时。

2014年3月1日上午9点01分,110国道乌达方向的道路监控中,民警发现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上,驾驶位前方的玻璃被雨刷器擦洗的非常干净,而其它地方都布满了一层厚厚的灰尘,可是110国道沿途都是柏油马路,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车辆上不应该有这么多灰尘。石嘴山市惠农区110国道煤炭路口,距离110国道石嘴山市麻黄沟收费站大约有5公里的路程,在这片区域里有很多工业园区是做煤炭相关产业的,路上的尘土带有煤灰,办案民警对车上的灰尘进行了比对检验,发现被盗奥迪车上的灰尘是纯黄土灰。


办案民警分析,嫌疑人是从收费站附近的土路绕了过去,绕道的这段土路虽然不太好走,但是怎么也用不了一个半小时,嫌疑人绕道收费站的这片区域有15平方公里左右,除了几处工业园区以外,大部分地方都非常荒凉。民警猜测,这里很有可能就是嫌疑人藏匿或者销毁作案工具的一个重要地段。专案组决定,对这15平方公里的地区展开地毯式搜索,但是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不一定会有收获。

专案组指挥人员多次到实地进行观察,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搜寻方案,并调动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的全部警力,划分区域,责任到人,不漏过任何一个可疑点。经过两天搜寻,民警们在石嘴山市惠农区落石滩发现了被劫奥迪车留下的车辙印,于是专案组将搜寻区域缩小到了最后一平方公里。

落石滩清晰的车辙印让连日作战的民警们重新充满了斗志,顺着车辙印,民警很快找到了一组鞋印,这与案发现场的一组鞋印完全相同,民警判断应该是嫌疑人留下的鞋印。顺着这些痕迹,民警终于在包兰铁路线附近的高压电塔下,发现了嫌疑人毁灭证据留下的灰坑,灰坑周围呈扇形散落着一些没有被完全烧毁的物品,被害人被抢的包被焚烧了,同时被害人的手机和家门钥匙也找到了。由此,可以断定落石滩就是嫌疑人抛弃、损毁证据的重要现场。

专案组民警继续向周围搜索,相继发现了被害人的一把奔驰车钥匙,两件被害人的衣服,嫌疑人打扫现场用的拖把、撬门用的工具和一些门上脱落的碎片,以及嫌疑人作案时穿的鞋。在接下来的搜索中,民警又发现了一处嫌疑人用来掩埋物品的土坑,坑里掩埋着一件残破的黑灰色呢子大衣。先前勘查案发现场时,民警在防盗门被撬的铁纱网上发现了少量纤维,经检验证明两者完全吻合。

民警又把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钮扣,奥迪车后备箱支架座上的钮扣,和呢子大衣上的钮扣进行比对,检验结果是三者属于同一材质。案发现场的一丝纤维、两枚钮扣,嫌疑人家中搜出的带血手镯,加上呢子大衣上提取到的嫌疑人的生物检材,通过一系列科学检验,警方再一次有力地将案发现场、抛物现场和藏匿赃物现场有机地关联起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警方在落石滩总共找到了42件物品,检验鉴定证实这些物品都与本案有关。然而检察机关却认为,警方虽然在落石滩找到了嫌疑人抛弃、损毁的大量物证,这些物证也能和案发现场联系起来,但是作为主要物证的作案凶器始终没有找到,这对于案件最终的认定还是存在很大影响,警方还需要补充完善证据。

专案组决定对嫌疑人抛弃、损毁物品的区域进行反复搜索,无论如何要找到嫌疑人作案用的凶器。警方根据被害人身上的伤口推断,凶器可能是一把刃长13公分的单刃刀,要在一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搜寻这样一把刀,无异于大海捞针。但即使机会再渺茫,专案组民警依然没有放弃对作案凶器的搜寻,搜寻队伍按照事先划分好的区域,一字排开,一点点,一步步向前推进,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地方。

搜寻队伍从早上9点开始,一直工作到下午4点多,在将近一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展开地毯式搜索,然而遗憾的是,还是没能找到嫌疑人作案使用的凶器。根据从落石滩现场搜到的物证,结合案发现场、抛车现场和嫌疑人藏匿赃物的现场来看,警方认为这些物证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山的犯罪事实。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历来占有重要地位,嫌疑人的口供与其它证据相比,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更为全面、真实。办案民警迫切地想要从嫌疑人这里获得突破,而嫌疑人赵某山则是完全不配合,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让办案民警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检察机关这一关都过不去,更不要说零口供把他送上法庭了。那么,警方能否找到作案凶器?嫌疑人赵某山能否受到法律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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