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女子纠集上百人斗殴只为了争原创“社会摇”四步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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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今年2月25号,在永和桥附近发生一起重大的聚众斗殴案件,当晚,械斗场面被网络媒体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2月25号,在永和桥附近发生一起重大的聚众斗殴案件,当晚,械斗场面被网络媒体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上午,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名主要嫌疑人,其中一名就是这起聚众斗殴案的始作俑者陆某。陆某与黄某因小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于2018年2月25日晚在南宁市永和大桥聚众斗殴。陆某将双方互相谩骂、约架斗殴的信息截图发到由其组建的QQ群讨论组,煽动其他成员参与聚众斗殴,并共同讨论斗殴的具体事宜。随后陆某鼓动陈某使用烟花、甩炮、饮料罐等材料制作爆炸物,为聚众斗殴作准备。莫某在QQ群讨论组内接收到当晚打架的信息后,前往南宁市八中附近奶茶店集合,并提供沙子给制作爆炸物的被告人陈某,由陈某将沙子填充到爆炸物中。25日当晚22时许,陆某纠集的万秀一方约50、60人从南宁市ニ十四中附近出发往南宁市永和大桥约架地点,路上又陆续有人加入,到达永和大桥时,万秀一方总人数约100人。上述人员行至永和大桥南金砖茶城门口时,与黄某、方某纠集的大沙田一方约20人相遇,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并持刀具、钢管互陵。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陆某在现场全程参与,被告人莫某将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扔向对方,并持长刀冲上去与对方人员打架。大沙田一方人员方某被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江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莫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本案的积极参与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ニ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莫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其中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陆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莫某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开庭后,法院将综合评议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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