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12月1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沁阳“黑老大”张某军有期徒刑14年半
12月1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沁阳“黑老大”张某军有期徒刑14年半。其他2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方指控,自2011年以来,以张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某伟、闫某轲等6人为骨干成员,以闫某杰、闫某丰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沁阳市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申兵:这个案件的判决,对于我们焦作市整个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我们也敦促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样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12月13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贾某超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法,并被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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