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在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方面,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建设责任作出划分
在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方面,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建设责任作出划分。要求地级以上市应当建有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区、县应当建有中小型体育场和体育馆,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或者中小型足球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在住宅区,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对于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或者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草案提出,应当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并结合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改造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
此前,许多小区健身器材因为长年失修而废弃,对此,草案就维护责任作出厘清,提出在保质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需要修理、更换的,由产品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以及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具体单位承担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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