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可以免的继续教育吗?如何办理抵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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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于6月2日正式开通,通过考试的考生可以抵免会计证继续教育吗?很多考生咨询相关问题,环球网校根据上海财政网发布上海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 可以免的继续教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于6月2日正式开通,通过考试的考生可以抵免会计证继续教育吗?很多考生咨询相关问题,环球网校根据上海财政网发布上海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 可以免的继续教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报告不少于10000字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本市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或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24学分的,本市财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入手续。当年度未完成的学分,应当通过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足。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按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其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并于每年3月中旬公布本辖区本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市财政局每年3月下旬统一公布全市本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

  原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机构,经所在区县主管财政部门确定公布,可在所在区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可在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名单中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培训档案保存不得少于6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组织和鼓励社会上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一定的培训内容,但补充内容一般不得超过全部培训内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一)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继续教育,达到24学分的,由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情况汇总制作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交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学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且达到24学分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受理培训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四)会计人员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外的相关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凭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五)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位学历教育、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会计类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应在当年第四季度,凭学生证、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毕业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竞赛合格证(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上述五种途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财政网(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故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以后年度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取得相应学分。

  会计人员因参加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当年度折算学分不足24学分的,所缺学分应在当年度内补足。

  第三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评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于继续教育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未改正的继续教育机构,在下一年度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名单中不予公布。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7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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