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自2014年8月开始,当事人以人民币10万元租用了淘宝网的网络平台,开始在天猫商城上开设“BARNET旗舰店”网店,从事BARNET品牌的汽车刹车盘、刹车片的销售经营活动
自2014年8月开始,当事人以人民币10万元租用了淘宝网的网络平台,开始在天猫商城上开设“BARNET旗舰店”网店,从事BARNET品牌的汽车刹车盘、刹车片的销售经营活动。2014年11月28日,当事人开始使用加注有注册商标符号的包装盒来包装刹车盘、刹车片产品,并将包装后的产品通过其“BARNET旗舰店”网店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上的“BARNET旗舰店”网店的网页中使广告用语“BARNET全网刹车盘销量第一品牌No.1”“淘宝刹车制动配件销量第一品牌”,同时网页中还插放有一系列证书的图片。经查,当事人没有取得在网页中所显示的上述各类证书,也没有在网页中宣称的所谓实体生产工厂。
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点评:该案有两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将未注册商标冒用注册商标使用,而且从事虚假宣传。眼下,电商平台上这类违法行为日见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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