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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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特”、“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特”、“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根据《意见》、《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截止2015年4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71.31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8.1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量为1,0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发行人募投项目中计划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量为15,864.94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8.12元/股、发行新股1,02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8,482.4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2,622.04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5,860.36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1、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康斯特的股票代码为30044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020万股,其中,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为61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4月9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2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8,482.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860.36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可查询2015年4月3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5年4月14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7、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

  T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认购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初步认购倍数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认购,若未能足额认购则中止发行。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含),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若发生回拨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5年4月16日(T+2日)公布的《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9、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612万股时,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408万股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根据《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为56家,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有效报价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并应按上述名单里的可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同时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可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T日)8:30~15:0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45”。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T日)8:30~15:00,T日8:30之前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3)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有效报价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支付。如投资者报备账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资金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资金应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网下发行专户。

  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请有效报价对象务必确保自身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登记备案信息无异常情况。

  (4)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5)2015年4月14日(T日)17:30后,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网下投资者如无法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请及时与其托管银行联系并确认。因网下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6)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备案。

  (7)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612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所公布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2015年4月16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T日,周二)9:15-11:30、13:00-15:00。

  (2)网上申购时间(含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4月10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4月10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超过500股必须为5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4,00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4,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5)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12、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13、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指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0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之行为

  指本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有效报价对象根据确定价格初始发行6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拨机制,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指本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初始发行40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拨机制,网上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

  指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禁止配售的对象除外)

  符合2015年4月3日(T-6日)《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要求的可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

  指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排序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

  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报价部分,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等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指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按照其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缴纳申购资金和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申购股票的日期,即2015年4月14日(周二)

  在2015年4月8日(T-4日)至2015年4月9日(T-3日)的初步询价期间,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所列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初步询价。截至2015年4月9日(T-3日)15:00,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共收到64家投资者管理的107家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申报信息,并协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报价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核查,64家投资者及其管理的107家配售对象的认购资格均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所约定的条件,不存在禁止配售的情形,参与询价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64家投资者的报价区间为6.74元/股~18.12元/股,累计申购数量为63,410万股。全部报价明细表请见附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对所有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时,按照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逐个剔除。若需剔除的同一价位上有多家投资者,且需剔除量不超过该价位申购总数量时,先剔除该价位上申购数量小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当申报价格相同且申购数量也相同时,则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的,不影响剩余申购数量的有效性。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以上剔除方法,将报价为18.12元且拟申购数量低于600万股的配售对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全部剔除,剔除数量为410万股;将报价为18.12元、拟申购数量为600万股且报价时间晚于2015年4月9日13:12的配售对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全部剔除,剔除数量为6,000万股。最终,剔除的申购量为6,41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申购总量的10.1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截止2015年4月9日(T-3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71.31倍。

  注: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4年静态市盈率均值时,已剔除市盈率超过100的数值。

  本次发行价格18.12元/股对应的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12元/股。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为56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94家,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56,400万股。

  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

  有效报价对象应按其可申购数量参与申购。有效报价对象名单及可申购数量如下:

  建信基金公司-建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员工股权激励理事会

  按18.12元/股的发行价格和1,020万股的新股发行股数计算,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8,482.40万元。发行人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发行人的募投项目。所有募集资金将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与发行人一起对全部募集资金进行三方监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020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612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6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08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0%。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2015年4月14日(T日)8: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如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日程将向后顺延;

  (4)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经主承销商确认,本次网下询价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为94个,其对应的有效申购量为56,40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申购数量。具体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请见“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之“4、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确定过程”。

  (1)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缴款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T日)8:30~15:00。

  (2)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发行价格×可申购数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②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有效报价对象向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③有效报价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15年4月14日(T日)当日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该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

  注: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

  (3)参与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发行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45”。

  (4)有效报价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5)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网下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②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4)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向A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向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效报价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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