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摔伤后去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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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一位95岁高龄的老人,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摔伤骨折,几天之后去世。他的家属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保险理赔案。

  2015年1月,95岁的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约定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上述保险期间内,石某2015年7月因外伤致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无明显好转出院,两天后死亡。

  石某的家属,也就是案涉保险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诉至如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石某生前意外伤害与其死亡之间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因石某确切死亡原因无法判定,故本次意外受伤与其身故的因果关系无法进一步明确。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石某身故前不久发生过意外伤害的事实可以确定,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规,单纯性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治疗并得到妥善护理,在无其他并发症的情况下,该意外伤害不会导致死亡。

  由于石某身故前的意外伤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进一步确定,非保险受益人之过。石某身故前不久有明确的外伤史,但该外伤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死亡,其最终死亡也因没有尸检,具体死亡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查明。

  石某身故时已届95岁高龄,根据一般常理,这个年龄的老人身体各项机能已经衰老,不排除其有一定的基础疾病,故本案中也无法排除被保险人石某的死亡非其身患疾病所致。

  综合上述三点分析,法院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保险人按50%比例赔付保险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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