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政策来啦!快来看看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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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近日,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乐山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乐山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该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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