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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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这是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之后,国家文物局进一步明确军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的规则和程序,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军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据了解,为共同推动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规范化、制度化,2018年9月,国家文物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进行会商,就两部门共同做好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正式印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明确了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主体和接收主体,规范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临时保管的程序规则,对涉案军事文物和非军事文物的移交分别做出说明,并对移交的监督备案提出要求。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在上述《办法》和《通知》的要求之下,指导协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军事法院,共同做好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临时保管、移交接收和备案工作,积累实操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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