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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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你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高继胜、高翔、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检查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按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亦将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4号)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与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控股集团”)签署了《关于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将公司合法持有的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莱鸿体育”)55%的股权以人民币56,432,773.61元(大写:伍仟陆佰肆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叁元陆角壹分)转让给鸿翔控股集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嘉兴莱鸿体育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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