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严把审判关撤销宝坻法院一民事判决

来源:新媒体信息网 张永兴 浏览

小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严把审判关,为让每一份判决书都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都能让人民群众能从中体会到公平和正义,近日撤销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严把审判关,为让每一份判决书都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都能让人民群众能从中体会到公平和正义,近日撤销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



       该案原告王景明是天津市宝坻区一国有企业职工,1998年与200多名职工一起向单位交纳了入股金,成为了该国有企业的合法股东,但不知为何在后来的改制过程中王景明和全体职工的股权却莫名其妙的没有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王景明率先以个人名义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合法的股东资格。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宝坻区工业总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王景明已失去股东资格的三份证据:一、2005年11月18日的《原股东会决议》,证明王景明参加了此次转让股权的会议。二、2005年11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王景明已将自己占有单位1.24%的股份转让给了单位负责人陈同喜(现已被判刑十四年)。三、《入股统计发放表》,证明王景明已领取了入股金。



       对此,王景明辩称:1、对于2005年11月18日所谓的原股东会他并不知情也未参加,《原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有司法鉴定为证)。2、对于2005年11月18日所谓《股权转让协议》他也不知情,上面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所签(有司法鉴定为证)。3、《入股统计发放表》并非是《退股统计发放表》与本案无关。不仅如此,王景明还特别指出,该单位原负责人李杰已于2000年10月25日死亡,怎么可能参加2005年11月28日所谓的原股东大会,并在决议上签名?另外,本案的焦点仅是签名的真伪,一审却审了18个月零18天,岂不严重超出审限。

       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裁定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9579号民事判决,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4694号民事裁定书,王景明对本网说,我单位有几百名职工与我的经历相同,以前已多次就股权问题上访,天津一中院的这份裁定公平、公正,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也避免了一场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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